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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97条具体内容怎么写

发布时间:2025-12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您想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的具体内容,其法律依据可直接引用条款原文及相关适用逻辑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2012年修正版)第九十七条规定:“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,继续履行;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,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。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,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。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”
该条款的适用结论是:以2008年1月1日(劳动合同法施行日)为时间节点,分“施行前存续合同的履行”“连续订立次数的起算”“事实劳动关系补签”“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”四个维度,明确新旧法律的衔接规则,既保障劳动者权益,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历史履行情况。
您想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的具体内容,其法律依据可直接引用条款原文及相关适用逻辑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2012年修正版)第九十七条规定:“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,继续履行;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,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。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,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。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”
该条款的适用结论是:以2008年1月1日(劳动合同法施行日)为时间节点,分“施行前存续合同的履行”“连续订立次数的起算”“事实劳动关系补签”“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”四个维度,明确新旧法律的衔接规则,既保障劳动者权益,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历史履行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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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时,需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点,以下为您举例说明:
1. 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认定风险:若用人单位未正确区分2008年前与后的合同续订次数,误将2008年前的1次续订计入“连续订立2次”,当劳动者2008年后第2次续订时,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,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合同为无固定期限,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例如:某劳动者2007年与公司签订1年合同,2008年续订1年,2009年再次续订时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,公司以“已连续订立2次(2007+2008)”为由拒绝,但根据第97条,2007年的续订不计入,2008年的续订是第1次,2009年续订时未达2次,公司的拒绝合法;反之,若2008年、2009年连续续订2次,2010年劳动者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,公司拒绝则违法。
2.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风险:若用人单位在2008年后解除2007年订立的劳动合同,未按第97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,将2007年的1年工作年限按《劳动合同法》标准支付1个月工资(当时规定可能仅需支付半个月),导致多付补偿;或劳动者要求将2007年的年限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计算,而用人单位仅按当时规定支付,引发劳动争议。例如:某劳动者2006年入职,2008年合同解除,工作年限共2年,2008年前的1年按当时规定补偿1个月工资,2008年后的1年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补偿1个月,合计2个月;若用人单位仅支付1个月,劳动者可仲裁要求补足差额。
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时,需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点,以下为您举例说明:
1. 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认定风险:若用人单位未正确区分2008年前与后的合同续订次数,误将2008年前的1次续订计入“连续订立2次”,当劳动者2008年后第2次续订时,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,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合同为无固定期限,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例如:某劳动者2007年与公司签订1年合同,2008年续订1年,2009年再次续订时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,公司以“已连续订立2次(2007+2008)”为由拒绝,但根据第97条,2007年的续订不计入,2008年的续订是第1次,2009年续订时未达2次,公司的拒绝合法;反之,若2008年、2009年连续续订2次,2010年劳动者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,公司拒绝则违法。
2.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风险:若用人单位在2008年后解除2007年订立的劳动合同,未按第97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,将2007年的1年工作年限按《劳动合同法》标准支付1个月工资(当时规定可能仅需支付半个月),导致多付补偿;或劳动者要求将2007年的年限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计算,而用人单位仅按当时规定支付,引发劳动争议。例如:某劳动者2006年入职,2008年合同解除,工作年限共2年,2008年前的1年按当时规定补偿1个月工资,2008年后的1年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补偿1个月,合计2个月;若用人单位仅支付1个月,劳动者可仲裁要求补足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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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相关的问题时,不少人会因对条款理解偏差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是常见情形:
1. 误将2008年前的合同续订次数计入“连续订立”范畴:部分用人单位认为2008年前与劳动者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次数应计入“连续订立2次”的统计,进而拒绝劳动者2008年后第3次续订时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,这违反了第97条“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时起算”的规定,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败诉风险;
2. 统一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计算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年限:一些劳动者在主张2008年后解除旧合同的经济补偿时,要求将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全部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标准(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)计算,但第97条明确2008年前需按当时规定(如工作满10年的补偿10个月工资,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),过度主张可能导致仲裁请求被驳回;
3. 忽视2008年前事实劳动关系的补签期限:部分用人单位未在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为2008年前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补签书面合同,直至2008年2月后才补签,此时劳动者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主张2008年2月至补签日的双倍工资,用人单位因未遵守第97条的补签期限要求而增加用工成本。
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,欢迎进一步向我们咨询,我们将帮助您及时纠正并维护合法权益。
在处理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相关的问题时,不少人会因对条款理解偏差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是常见情形:
1. 误将2008年前的合同续订次数计入“连续订立”范畴:部分用人单位认为2008年前与劳动者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次数应计入“连续订立2次”的统计,进而拒绝劳动者2008年后第3次续订时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,这违反了第97条“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时起算”的规定,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败诉风险;
2. 统一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计算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年限:一些劳动者在主张2008年后解除旧合同的经济补偿时,要求将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全部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标准(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)计算,但第97条明确2008年前需按当时规定(如工作满10年的补偿10个月工资,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),过度主张可能导致仲裁请求被驳回;
3. 忽视2008年前事实劳动关系的补签期限:部分用人单位未在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为2008年前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补签书面合同,直至2008年2月后才补签,此时劳动者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主张2008年2月至补签日的双倍工资,用人单位因未遵守第97条的补签期限要求而增加用工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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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的适用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影响条款的具体执行,以下为您说明:
1.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“无固定期限合同”的履行:若2008年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2008年后存续,第97条虽未直接提及,但根据“继续履行”的原则,该合同应继续履行,且无需重新计算“连续订立次数”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无固定期限性质,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;
2.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法定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计算:若2008年后合同因劳动者退休(达到法定退休年龄)终止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21条,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,此时第97条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规定不适用,避免劳动者错误主张退休前的工作年限补偿;
3.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“事实劳动关系”补签后的合同期限认定:若2008年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,2008年1月补签书面合同,合同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,若约定的期限包含2008年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,该期间不计入“连续订立次数”的统计,用人单位无需因补签合同而承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义务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的适用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影响条款的具体执行,以下为您说明:
1.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“无固定期限合同”的履行:若2008年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2008年后存续,第97条虽未直接提及,但根据“继续履行”的原则,该合同应继续履行,且无需重新计算“连续订立次数”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无固定期限性质,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;
2.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法定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计算:若2008年后合同因劳动者退休(达到法定退休年龄)终止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21条,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,此时第97条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规定不适用,避免劳动者错误主张退休前的工作年限补偿;
3.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“事实劳动关系”补签后的合同期限认定:若2008年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,2008年1月补签书面合同,合同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,若约定的期限包含2008年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,该期间不计入“连续订立次数”的统计,用人单位无需因补签合同而承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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